西安市体育局 西安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西安市体育协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各区县、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体育、民政部门:

现将《西安市体育协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落实。

西安市体育局 西安市民政局

2022年12月5日

西安市体育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推动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为充分发挥党建在体育社会组织中的引领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体育协会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陕西省社会团体选举工作指引》《西安市体育社会组织管理细则》等有关政策规定(以下简称社会团体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会,是指经市体育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在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市体育局授权市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作为业务管理单位,负责协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等申请的前置审核以及年检初审工作;对协会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协助市民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协会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协会的清算及其他事宜。

第四条 协会须遵照社会团体相关规定,按照本协会章程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活动,管理内部事务,应当接受市体育局的检查和考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五条 协会应在成立、换届时同步推进党建工作,按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并按照行业协会党建工作标准和规范性要求及时修订完善本组织章程,确保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第六条 凡理事会成员和协会专职人员中,有中共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按规定成立党的组织。

第七条 协会党组织书记应由理事会内部选举产生,建议由会长或秘书长兼任。

第八条 协会内部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重大事项,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研究决定后,需经协会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成立、变更和注销

第九条 申请成立协会,必须具备社会团体相关规定的各项条件,并符合我市体育事业发展需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业务范围不属于市体育局职能权限;

(二)本市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近的社会团体;

(三)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第十条 协会变更负责人、修改章程、注销登记等事项,须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经业务管理单位审查通过后,在规定时限内到西安市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协会换届、注销以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四章 理事会、负责人及监事会

第十一条 理事会作为协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和管理本协会日常工作,对内部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定。理事会成员人数不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协会理事人数达50人以上时,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1名、副会长(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

第十三条 协会负责人须具备社会团体相关规定的各项基本条件,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良好声誉,热爱并支持该领域事业发展;或具备该行业较高水准的业务知识和专业能力。

第十四条 协会须设监事,监事不得同时兼任该会负责人和理事。必要时,可由业务管理单位派员参与监事工作。

第十五条 理事会、监事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最多不超过5年,任期届满时需重新推荐和选举,可连选连任。协会负责人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经市体育局和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最多可延长1届。

第十六条 协会的会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或组织;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人选须符合广泛性原则,不得大多数来自同一单位或组织。

第十七条 新一届任期内年满70岁的,不得作为协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候选人。

第十八条 不按要求落实相关规定的,业务管理单位将会同市民政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 协会须严格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不得开展以下活动:

(一)从事任何形式的营利性经营活动;

(二)活动内容超出章程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未经许可,以西安体育局、西安市体育总会、西安市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名义开展活动;

(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二十条 协会须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应于活动开展前15日向业务管理单位报告并按规定提交资料,经同意后方可开展以下活动:

(一)交流、展示和宣传中含有“西安市体育局”“西安市体育总会”“西安市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字样和内容的;

(二)活动范围超出西安市行政区划;举办论坛或举办跨省(市)社会组织交流会的;

(三)与境外组织联合举办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社会体育指导中心要求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二十一条 协会应当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管和指导,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开展业务活动时,须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进行赛事活动风险评估,制定并严格执行赛事活动安全、消防、防疫、风险防控等方案预案,并按要求在公安、属地、防疫等部门进行报备。

第二十二条 协会不得使用没有合格资质的单位和人员参与赛事活动,不得在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开展活动。

第二十三条 对于协会在业务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业务管理单位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会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协会可按照社会团体相关规定和本协会章程招募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协会应协调处理好会员与会员之间,以及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促进协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十六条 协会应在章程中明确奖惩机制,并监督管理会员、会员单位遵守法规章程,执行协会各项重要决定,完成好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业管理规定,损害国家、集体以及协会和其他会员权益的个人、组织及行为,协会须按照章程规定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以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西安市所辖各区、县级体育协会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2年12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西安市体育局西安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体育协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