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办健身气功活动
(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9月1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发布)
(二)审批条件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必须是国家批准开展的健身气功功法;
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5、有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6、有活动所在地场所的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7、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审批单位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相应管辖权限进行审批。举办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还须获得同级公安机关认可。
(四)申请时间
活动举办前30个工作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活动地点;时间;人数;开展项目;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3、举办者的身份证明;
4、活动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5、社会体育指导员和专业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6、200人以上的活动须有公安机关认可的证明;
7、开展涉外健身气功活动,按外事活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六)审批时限
体育主管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申请后,应当于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设立健身气功站点
(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9月1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发布)
(二)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具备下列条件
1、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2、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3、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4、习练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开展的健身气功功法;
5、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6、有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
7、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三)审批单位
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审批注册。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负责人、开展的健身气功项目、经常参加活动的人数、辅导人员情况等;
2、负责人身份证明;
3、活动场所使用证明;
4、指导员资格证明,
5、注册表。(后附)
(五)审批时限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收到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应当于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