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体育场馆开放的有关事宜解答

国家2009年颁布的《全民健身条例》第四条规定“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为贯彻落实《体育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强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改革创新 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意见》(体经字[2013]381号),2014年初,《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体经字[2014]34号)下发,要求“大型体育场馆和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地和设施应免费、低收费向社会开放。大型体育场馆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应全年免费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12小时。大型体育场馆在全民健身日应全面免费向社会开放。”

国家2003年颁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保护和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

《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可以根据维持设施运营的需要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

《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二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国家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公共体育场馆对群众开放用于健身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规文件精神,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具体举措,但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和公共体育场馆不足的矛盾在一定时期内将存在下去,区分不同场馆区域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是目前的现实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