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体育社会组织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适应西安体育事业发展需求,推动体育类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等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由西安市体育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在西安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的体育类社会组织。西安市体育局依法行使行业监督管理,并委托西安市体育总会办公室,负责西安市体育类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三条 体育类社会组织的建设、管理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 体育类社会组织要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要求,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单独或联合成立党组织,并在章程中明确载入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相关表述,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申请成立的体育类社会组织应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提交拟任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和《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第五条 体育类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认真落实上级党组织部署的重大主题活动,牢固树立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六条 体育类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必须通过党组织、常务理事会议研究决策,形成的决定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分别上报市体育总会办公室党总支和市体育总会办公室。

第七条 体育类社会组织开展赛事活动应按照《西安市体育局关于贯彻落实中省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报备审批及安全许可手续。

第八条 体育类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其指导、服务职能,积极引导和组织广大群众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每年应至少举办2次以上群众广泛参与的示范性全民健身活动。

第九条 体育类社会组织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应有具备资质的专(兼)职财务人员。每年度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财务报告。落实财务审计制度,社会组织名称、会长、秘书长、法定代表人变更以及换届等,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承接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应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和财务审计。

第十条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在体育类社会组织任职、兼职的有关规定,从严规范,抓好落实。

第十一条 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西安市体育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体育类社会组织制定的各类行业规则、收费性质的培训指导服务等,应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体育类社会组织应于每年12月份将本年度工作报告(全年工作开展情况及下年度工作计划)报市体育总会办公室。



西安市体育局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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