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体育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17〕33号)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陕西省体育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随机抽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随机原则。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除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对被检对象实施的检查外,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进行随机抽查。

第四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由局宣传教育处牵头负责,按照统一归口管理、统一规范程序的原则,会同各处室组织随机抽查工作。

各区县(开发区)体育工作部门,结合各区工作实际,协调联合本级其他部门,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二章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五条执法检查工作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健身、竞技等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监督。

第六条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相关处室应及时告知宣传教育处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健身、竞技等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监督的检查,抽查工作的主体是局产业场馆处。

第八条抽查主体按照业务工作特点和职责分工负责监管范围内的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建立和维护,并录入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的变动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九条宣传教育处会同各处室建立统一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专家名录库。

第十条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是持有执法证的市体育局正式在编公务员。随机抽查工作中抽调的承担辅助工作的人员,不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一条抽查主体应当每年制定抽查计划,抽查计划应当包括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对于守信对象,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数。

第十二条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前,抽查主体应通过随机抽查系统,随机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主体未被选中检查人员时,应指派一名人员跟随检查组一同进行检查。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三条随机抽查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对象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但是,对于群众投诉较多,检查不正常的对象不受前述限制。抽查主体实施双随机检查时,可以联合下级体育工作部门开展检查,也可以联合本级其他部门开展检查。

第十四条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由系统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五条抽查主体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

第十六条抽查主体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组成至少两名执法检查人员的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

第四章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十七条双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抽查报告,抽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检查人员组成,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并按照“谁抽查、谁公示”的原则,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报送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中国信用(陕西)网“陕西省双随机抽查结果公示”专栏集中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抽查主体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理、处罚及移送信息录入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在不涉密的情况下,检查主体应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抽查主体在遵守本细则的前提下,可以针对每类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

第二十条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监管工作需要,市体育局可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西安市体育局

201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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