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体育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体育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市政发〔2016〕63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印发《西安市体育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请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局机关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体育依法行政水平,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市政办发〔2016〕63号)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体育局聘用法律顾问人员应当为具有律师资格的执业律师,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设立公职律师。局宣传教育处负责局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协调工作。

第三条 法律顾问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市体育局有关法律事务;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依法维护市体育局合法权益和体育公共利益。

第四条 法律顾问聘用期限为1-3年。聘用期满后,经局长办公会批准予以续聘。如不再续聘,则聘用关系终止。

第五条 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身体健康,具备履行职责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 法律顾问的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等;

(三)参加局机关召开的有关会议,必要时列席单位行政负责人办公会议;

(四)获得履行单位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需的其他工作条和工作报酬。

第七条 法律顾问的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在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其他人牟取利益;

(三)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四)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论证局宏观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三)为立法项目的研究、论证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四)为局办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提供意见和建议,参与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应诉工作。

(五)参与起草、审查、修改以局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

(六)参与重大案件合议、疑难案件的研究讨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七)为局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疑难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对信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引导;

(八)受局委托,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

(九)举办专题法治讲座以及行政听证、法制宣传、法律培训等活动;

(十)办理市体育局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 市体育局法律顾问以参加会议、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个别咨询、参与谈判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条 局机关处室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服务时,应向局宣传教育处提交申请,由宣传教育处与法律顾问联系、协调。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时,相关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予以配合,有必要时须派员参与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市体育局讨论、决定的以下重大问题涉及法律事务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法律顾问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和所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的合法性负责。

(一) 以市体育局名义发布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二)以市体育局名义对外签定的重要合同、协议;

(三)以市体育局名义对外出具的承诺书、委托书;

(四)其他可能产生重大法律影响的重要文件。

第十三条 聘用法律顾问费用,依我局《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支付,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市政办发〔2016〕63号)执行。

第十五条 局直属各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西安市体育局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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