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体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承担行政执法事项的处室(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记录以书写和纸张记录为主,电子设备录制记录为辅。采用书写方式记录的,应当符合行政执法文书规定。采用录制方式记录的,应当完整。书写记录、录制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条 文字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以下内容:

(一)程序启动相关记录,包括依申请办理的申请、登记、受理与否记录,一次性告知、更正、补正材料记录,受理凭证或者回执,依职权启动的检查、投诉举报受理、立案等;

(二)调查取证相关记录,包括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记录和清单,证人证言,检验检测鉴定的委托、报告和资质证明记录,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告知、现场记录和清单,调查终结报告等;

(三)审查决定相关记录,包括告知权利和陈述申辩记录,听证通知、过程记录和听证报告,评审论证、法制审核和讨论研究记录,决定作出的内部审批过程记录和决定文书等;

(四)送达执行相关记录,包括送达回证、付邮、公告、留置记录,决定执行情况记录和票据,强制执行的催告、陈述申辩、复核和执行记录等;

(五)结案归档记录,包括结案审批记录等。

第六条 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环境;

(二)当事人、受害人和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包括其他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现场开具、送达的法律文书和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声像信息不得剪接、删改,电子数据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储存至专用设备。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记录,并使用文明用语。

第八条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使用行政许可文书进行文字记录,行政许可文书均应当由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以及有关人员出具意见并签字或者盖章。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现场审查、证件送达等环节可以使用录音录像形式予以记录;

(二)需要现场审查的,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可以录音录像;

(三)组织专家论证、评审会的,应当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专家评审意见。

第九条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二)违法案件的询问、听证应当使用视音频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询问记录》《听证记录》等执法文书;

(三)行政执法人员询问案件当事人时,应当拍摄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询问人权利义务等过程。询问结束后,应当拍摄向当事人核实询问内容、当事人签字确认等过程;

(四)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等执法文书时,需要告知权利义务的必须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并使用视音频设备进行记录。

第十条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当对到达时间、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结果、执法文书签字确认等过程进行全程记录;

(二)重大复杂的行政执法检查,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音像记录时应当自到达检查地点开始视音频记录,对检查地点门头以及周边环境进行拍摄后,进入检查单位。进入检查单位后,要对取证、调查环节进行视音频记录。检查完毕后应当再次对检查地点门头进行视音频记录。如条件允许,检查过程要进行不间断视音频记录;

(三)检查结束后,要制作《现场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执法检查报告》等行政执法文书;

(四)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符合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要求,所有文书应当有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签字或者盖章,不得缺项漏项。行政执法文书记载的时间应当与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十一条 其他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包含办理程序、内部审批单、办理结果及公开文件等。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办案结束后,于30个日内按照《体育行政执法文书范本》将执法资料和相关佐证材料整理并形成案卷,归档保存。行政执法案卷和执法记录录音录像由执法处室(单位)负责保管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存档。

第十三条 禁止收集、记录与行政执法案件无关的信息,不得非法使用、公开执法记录信息。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查阅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须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调用查阅,并及时归还。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查询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按照国家信息公开或者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现场执法记录,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

第十六条 承担行政执法事项的处室(单位)是执法过程全记录的责任单位,承办执法事项的执法人员为责任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