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体育局机关保密工作制度

一、总则

(一)为了切实做好市体育局的保密工作,防止失、窃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保守党和国家秘密是全体人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党和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

(三)我局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准确把握保密工作形势,加强督促检查,完善保密制度,深化保密教育,抓好队伍建设,使我局的保密工作科学化、保密管理法制化、保密队伍专业化。

二、公文保密

(一)一切公文,特别是标有密级的文件,在收发、传递、送阅、打印、办理、保管、归档过程中,必须建立明确的责任制,防止文件丢失和发生失、窃密事件。

(二)秘密文件、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传阅,未经批准不得扩大传阅范围;领导之间不得横传,阅办完后,由局办公室及时收回,妥善保管。

(三)绝密级文件、资料和密码电报必须由局办公室机要人员亲自送传,阅后立即收回,不得在个人手里过夜。机密级文件、资料在个人手里保管期限不得超过3天;秘密级文件、资料在个人手里保管期限不得超过7天。

(四)秘密文件、资料在般只能在办公室阅读,不准外带。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把文件带出时,须经上级保密部门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用手及时退还。借阅人不准再把文件转借他人。

(五)借阅秘密文件、资料、查阅档案要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借阅、登记手续。

(六)不经批准不得擅自翻印(复印)上级秘密文件和领导内部讲话。

(七)文件柜都要加锁,秘密级文件、资料、介绍信和印章,必须放在铁皮保险柜内;门客体要有安全设施。

(八)凡到上级部门开会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领导讲话等,必须交局办公室登记保管,用时需办理借阅手续,用后退还,不得长期保留在个人手里。

(九)不准利用工作之便私抄秘密文件、资料,不准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出入公共场所,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秘密事项,不准向废品收购部门(个人)处理秘密文件、资料(包括内部资料)。

(十)各级领导干部阅完秘密文件、资料,要做到随阅随清退,不得积压或保存。凡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一律由局办公室统一销毁,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销毁。

三、档案保密

(一)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守则,不该讲的秘密坚决不讲,不对外泄露秘密文件和资料,不准将秘密文件带出馆(室)外。

(二)查阅档案时,只许查阅有关部分,不许翻阅其他部分或摘抄其它无关内容。

(三)查阅秘密文件、资料及局党组会议记录时,须经分管局长或局长批准。

(四)查阅或抄录档案时,必须档案室进行,不许将、安卷带出拿走。

(五)档案库房,严禁外来人员进入,禁止吸烟,确保安全。

(六)档案库(室)的门窗要安装防盗设施,需要时可配备一些必要的报警设施。

四、复印机管理保密

(一)凡有复印机的单位都要指定专人操作,局机关的复印机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操作。

(二)严禁复印绝密级文件、资料和密码电报。复印秘密文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复印档案和有关资料,应按规定分别由局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审批。

(三)复印的秘密文件、会议材料、档案、科技资料等都要同原件一样,严格管理。在复印的最后一页,应逐件注明复印份数、复印单位、发放单位和复印日期。阅办后统一收回。

(四)复印室要建立严格的复印登记制度,逐件登记复印密件的单位名称、文件资料名称、密级和复印的份数,不得多复印,复印的废页要及时销毁。

五、会议保密

(一)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会议及有关事项不能公开的,都应保密。

(二)会议做出的决定和讨论中涉及保密事项的,除由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传达办理外,其他人员不得在正式公会议内容之前向外透露。

(三)会议的议题及列入会议讨论的材料和记录本,必须完整地立卷归档,不得丢失。

(四)查阅涉密会议记录,必须经局长批准。

(五)会上印发的机密性文件、资料等,应在会议结束时全部收回。

(六)凡传达秘密文件、资料,不得录音。对经同意录音的磁带要同文件一样,交由内勤统一管理、登记造册,除按照规定的传达范围播放外,如需扩大范围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

(七)对违反会议保密规定,造成失泄密的,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对失泄密情节与后果严重者,要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组织领导和教育检查

(一)局办公室负责全局保密工作,定期召开保密会议,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把保密工作列入目标责任制,除经常向干部、职工进行保密教育外,每年应结合保密检查进行保密教育,务必遵守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三)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每年在五一节、国庆节和春节前夕,都应进行一次保密检查,检查的重点是有无丢失文件、有无泄密事件。如有丢失文件呈泄密事件的发生,各部门、各单位要书面报告局领导和局办公室。

(四)对因管理不善造成失、泄密的,视情节,逐级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