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体育行政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各地体育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一些积极进展。但随着“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入,体育市场日益繁荣,市场主体更加活跃,体育行政执法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日益突出,不适应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为规范和加强地方体育行政执法工作,理顺工作机制,提升执法水平,经商中央编办、司法部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体育行政执法是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履行政府管理体育事务的法定职责,是推进依法治体、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体育强国建设的重要法治保障。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提高对体育行政执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二、坚持依法行政。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加快转变管理理念、体制和方式,严格规范执法裁量权的行使,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逐步建立权责明晰、管理优化、执法规范、运行高效、监管到位的地方体育行政执法管理体制。

三、梳理执法清单。地方体育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对《体育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附后)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研究筛选数量较大且专业性不强、适合委托综合执法机构实施的事项,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制定委托执法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四、完善工作机制。地方体育主管部门无专门体育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的,应当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将体育行政执法的相关职责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执法范围,也可以依法委托综合执法机构承担,建立完善有关工作机制,由综合执法机构依法行使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执法范围或者受委托的体育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

五、规范执法行为。按照公开透明高效原则和履职需要,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遵守委托执法程序,与受委托综合执法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组织实施。明确执法事项的工作程序、履职要求、办理时限、行为规范等,消除行政执法中的模糊条款,压减裁量权,促进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标准处罚、无差别执法。将委托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事项纳入地方综合行政执法指挥调度平台统一管理。

六、明确执法责任。细化岗位职责,落实执法责任,依法依规对有关综合执法机构受委托组织实施的体育行政执法行为履行监督职责,并对该执法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地方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同级体育主管部门名义实施执法行为,并接受同级体育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将委托事项再行委托。

七、提升执法能力。充实并加强承担体育行政执法工作基层综合执法力量的配备,科学合理设置岗位,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的安排专门培训,丰富跨行业领域执法工作经验,确保队伍人员专职化与专业化。

八、强化工作保障。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联合编制、司法行政等主管部门健全工作保障机制。对将体育行政执法事项纳入综合执法的,应当给予综合执法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方面的支持;及时调整执法目录、更换执法证件、合理配置执法必需的交通、通讯、调查取证等装备,改善执法条件,保障执法工作需要。积极配合综合执法机构,协助做好委托执法事项的普法、复议、诉讼等相关工作。

九、回应社会关切。按照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原则,聚焦体育领域与市场主体、人民群众关系最密切的行政执法事项,着力解决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市场主体、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改革成果。畅通投诉受理、跟踪查询、结果反馈渠道,鼓励支持市场主体、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十、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体育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发挥先进示范引领作用。同时,加大体育普法力度,大力宣传普及体育领域法律法规,及时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件,加强对体育从业人员的警示教育。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体育行政执法,抓紧工作,推动建立由政府牵头,编制、司法行政、体育等主管部门参加的体育行政执法工作协调机制,确保体育行政执法工作得到落实。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中央层面体育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docx

国家体育总局

2021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