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各训练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营养品、食品、药品的管理,预防我省运动员在赛内和赛外兴奋剂事件的发生,依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等法规性文件和省体育局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养品、食品、药品的购买, 各单位应成立采购领导小组,坚持遵循“三重一大”的原则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集体研究决定,确保供货合法、采购合规、使用安全。
第二章 集中采购
第三条 运动营养品采购应按照陕西省体育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省体科所”)每年度下发的《陕西省体育科学研究所运动营养食品采购目录》采购,每批次采购计划须报送省体科所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四条 省体科所应对食品定点供应企业的产品定期委托检测,各单位严格按照陕西省体育局食品集中定点供应的要求采购,严禁私自采购和来路不明的食品进入运动员餐厅。
第五条 药品采购应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备销售资质的企业采购,完整保留购买的处方和票据。
第三章 使用规定
第六条 各单位应制定营养品管理机制,建立出入库、进货检查验收、营养品领用等规章制度,明确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对运动员使用营养品的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七条 各单位应认真核对营养品的品名、生产厂家、兴奋剂检测报告、生产日期和主管部门的批文、批号等信息,确保运动员使用的营养品与兴奋剂检测报告所示产品相一致。
第八条 运动员使用营养品应由科研人员负责填写营养品领用单,详细登记领用营养品基本信息,报训练科审核后,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由专人发放。
第九条 加强和完善运动队餐饮管理制度,增强食源性反兴奋剂责任和意识。运动员必须在运动队或赛事组委会指定用餐地点就餐,严禁私自购买食物或在非指定用餐地就餐。
第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药品统一管理,严把药品入库验收,保证入库药品包装和数量完整。严格按照药品管理规范存放和运动员用药规定,防止药源性误服误用阳性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体育局科教处负责各单位营养品、食品和药品的采购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省体科所负责营养品采购目录的制定, 负责各单位营养品采购计划前置审核和执行情况的检查, 负责对采集肉食品样本定期进行兴奋剂委托送检。
第十三条 各单位承担营养品、食品、药品反兴奋剂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运动员主管教练承担主管责任。
第十四条 各单位须建立源头上的反兴奋剂风险防控机制,明确告知运动员不按规定使用营养品、药品和食品存在的兴奋剂风险,提醒运动员须对摄入体内的任何物质负责,使用受污染的物质导致兴奋剂阳性结果,运动员不能免责。
第十五条 运动员使用药品须队医同意,严禁私自就医和私自用药,确需外出就医须在队医的陪护下就医,并表明运动员身份,运动员所用药品应记录在案,药品处方和票据保管至少3个月。
第十六条 教育运动员自觉配合赛内、赛外兴奋剂检查,并在兴奋剂检查记录单上准确、完整的填写最近7天使用的药品和营养品的名称、剂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省体育局。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