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全民健身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西安市全民健身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机制,有力推动西安市群众体育事业的发展,促进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国家体育总局《室外健身器材配件管理办法》、《陕西省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全民健身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民健身基础设施是指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全民健身基础设施,包括由国家、省、市、区县(开发区)体育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和社会组织捐赠或自行建设的,旨在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公益性体育设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全民健身基础设施类型包括社区全民健身路径、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社区全民健身器材配送工程、乡镇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多功能运动场(笼式足球场、笼式篮球场、拆装式游泳池等)、全民健身园区、全民健身示范区、全民健身长廊,全民健身室内健身房、国民体质监测与科学健身站等。

第五条 全民健身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建管并举、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服务群众健身。

第二章   建  设

第六条 全民健身基础设施应建在群众相对集中,便于健身,安全不扰民,土地权属清晰,符合建设配套规划要求的住宅小区、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

第七条 凡西安市辖区内行政村、社区、公园、广场等单位均可申报国家、省、市体育行政部门捐赠的全民健身基础设施。

第八条 申报国家、省、市体育行政部门捐赠全民健身基础设施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重视体育工作,能够积极开展群众体育活动,成立有体育组织且配有体育骨干;

(二)能保证全民健身基础设施使用的公益性及日常维护管理;

(三)自愿提出申请,尚无健身器材设施或原有器材设施已超出国家规定使用年限且已报废拆除;

(四)符合全民健身基础设施各项目建设安装场地条件(详见附件)。

第九条 申报国家、省、市体育行政部门捐赠全民健身基础设施按照逐级申报的原则进行,无审批费用。具体流程如下:

(一)每年11月底,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街办(乡镇)初审后,报区县(开发区)体育行政部门;

(二)每年12月30日前,区县(开发区)体育行政部门将通过审核的项目汇总报市体育行政部门;

(三)每年1月,市体育行政部门将审定的项目以正式文件下发各区县(开发区)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条 国家、省、市体育行政部门捐赠的全民健身基础设施必须按照审定的项目进行建设,不得私自变更建设地点,不得将成套器材设施跨区域拆分安装,不得挪作他用。因建设规划调整需更换地点的,必须由区县(开发区)体育行政部门向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批后予以变更。

第十一条 鼓励各区县(开发区)及社会各界自筹资金建设全民健身基础设施,但必须在区县(开发区)体育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纳入该辖区统筹管理范畴。

第三章   采购及安装

第十二条 全民健身基础设施所配置器材必须符合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以及其他关于器材设施配置工作的国家标准,质保期不少于8年,并已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产品。国家标准更新的,应执行最新标准。

第十三条  鼓励采购创新型器材,提升全民健身基础设施层级水平。在评标中对生产工艺、使用材料、架构功能等具有创新的产品应给予适当加分。

第十四条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器材的,在招标评标中采用综合评分法。

第十五条 全民健身基础设施的采购工作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中标单位要按照合同要求做好安装、调试工作。全民健身基础设施须设立告示牌,明确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安全措施等内容,不得向受赠单位索要相关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 器材设施安装工作结束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在质保期内提供器材设施的免费维护服务;对人为损坏或零配件遗失的器材提供有偿服务,仅收取配件成本费用。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是全市全民健身基础设施的主管单位,具有监管职责。各区县(开发区)体育行政部门是辖区内全民健身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主管单位和责任单位。受赠单位或自建单位是全民健身基础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拥有体育器材设施的所有权,负责其使用、维护和管理,确保其安全性、公益性。

第十八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国家、省、市按计划投资的全民健身基础设施。每年采取随机抽查或区域性抽查,对全市全民健身基础设施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第十九条 各区县(开发区)体育行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辖区内全民健身基础设施管理档案,配合器材设施的安装,落实受赠单位或自建单位管理责任制、培训所需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督促、检查其做好器材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每年对辖区内全民健身基础设施至少进行两次以上检查。

第二十条 全民健身基础设施为公益性体育设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其开展以营利为目的活动。多功能运动场(笼式足球场、笼式篮球场、拆装式游泳池等)可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全民健身基础设施受赠单位或自建单位应加强对器材设施的管理和宣传,建立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做好场地、器材的日常清洁、维护等工作,确保环境整洁、器材安全。定期向区县(开发区)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器材设施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开发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充分利用场地设施,指导受赠单位或自建单位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和体育骨干的作用,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体育活动,指导群众科学健身。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者参与器材设施质量监管和管理维护工作,充分发挥第三方专业公司在器材设施质量监管和管理维护方面的作用。体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体育管理干部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能培训,应包含器材设施国家标准、质量监管和管理维护课程。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须按职责逐级签订协议,落实器材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章   报废及拆迁

第二十五条 全民健身基础设施严格执行报废制度,受赠单位负责报废器材设施的拆除及销毁,并向区县(开发区)体育行政部门备案。以下情况可实施器材设施的报废:

(一)超出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

(二)在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存在安全隐患或损坏严重无法修复;

(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器材设施;

(四)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第二十六条 全民健身基础设施的拆迁,需由受赠单位向区县(开发区)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捐赠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以下情况可申请器材设施的拆迁:

(一)因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与原址不相适应;

(二)当地建设规划调整,需要迁移;

(三)居民居住区整体迁移;

(四)安装地点地理、地貌发生变化;

(五)周边存在安全隐患。

第六章   资  金

第二十七条 国家、省、市体育行政部门捐赠的全民健身基础设施利用财政资金(含体育彩票公益金)实施建设。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开发区)应将全民健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政府预算,结合本地实际,每年列支专项资金实施该项目建设。

第二十九条 鼓励各部门、单位、企业、街办、乡镇、社区、行政村、公园等,自筹资金建设全民健身基础设施。

第三十条 鼓励社会各界开展公益性赞助活动,缓解西安市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不足。

第三十一条 市、区两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充分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加大全民健身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二条 将全民健身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参与年度目标考评。对在全民健身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市体育行政部门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公众在使用全民健身基础设施时,应当自觉遵守有关规定,爱护公共设施。对于损坏全民健身基础设施的,受赠单位或自建单位有权责令其修复或赔偿,对侵占和故意破坏器材设施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全民健身基础设施管理不善,不能保证其公益性和安全性的受赠单位或自建单位,由区县(开发区)体育行政部门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条 对在全民健身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使用中,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由市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西安市各级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本办法执行全民健身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陕西省体育行政部门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西安市全民健身路径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西安市全民健身基础设施各项目场地基础要求

社区全民健身路径:建设在行政社区(小区)内,室外场地面积不小于300㎡,地面水泥或透水砖硬化。

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在行政村(自然村)内,室外场地面积不小于850㎡。其中篮球场地面积不小于608㎡(32m×19m),地面水泥硬化;其它区域水泥或透水砖硬化。

社区全民健身器材配送工程:建设在行政社区(小区)内,室外场地面积不小于600㎡,地面水泥或透水砖硬化。

乡镇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在乡镇中心区域内,包括室外和室内场地。室外场地面积不小于2000㎡,其中篮球场地面积不小于608㎡(32m×19m),地面水泥硬化。其它区域水泥或透水砖硬化;室内场地面积不小于200㎡,需简单装修。

笼式足球场:建设在区(县)全民健身中心、广场、绿地、公园或大型社区等区域内,场地面积不小于600㎡(30 m×20 m),地面水泥或沥青硬化,周边设置排水沟。上空无高压线等遮挡物,采光环境好。

笼式篮球场:建设在全民健身中心、广场、绿地、公园或大型社区等区域内,场地面积不小于735㎡(35m×21m),地面水泥或沥青硬化,周边设置排水沟。上空无高压线等遮挡物,采光环境好。

拆装式游泳池:建设在广场、绿地、公园或大型社区等区域内,总面积不小于700㎡。其中泳池占地面积不小于504㎡(28m×18m),地面水泥硬化,每平方米承载1.5吨以上,配有下水道出口,水源为自来水,电源为220V和380V,上空无高压线等遮挡物;附属设备用地不小于150平方米。

全民健身园区、全民健身示范区及全民健身长廊:建设在公园、绿地、广场等区域内,将结合场地实际情况进行设计规划。

全民健身室内健身房:建设在社区、文体中心等区域内,室内场地面积不小于200㎡,需简单装修。

国民体质监测与科学健身站:建设在区县全民健身中心、体育馆等区域内,拥有室内场地面积不小于100㎡,需简单装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