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县(区)级示范性体校评估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县(区)级体校的建设与发展,激励和调动各方面工作的积极性,促进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夯实业余训练基础,为2021年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及陕西省竞技体育持续发展培养高水平后备人才,决定于2018年起在全省建立一批“示范性体校”(以下简称“示范体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县(区)级体校。

第三条  “示范体校”实行申报、认定制度,每两年认定一次。认定办法是认定工作的唯一标准,拟在全省县(区)级体校中认定若干所示范体校,旨在将“示范体校”打造成“品牌学校”和“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为我省和国家输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

第四条  认定分数满分为100分,85分以上(含85分)并排名第15名以内(含15名)可认定为“示范体校”。

第二章  评估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  评估认定工作按照《陕西省县(区)级青少年示范体校认定工作评分标准》,以量化打分形式进行。

第六条  承担运动员文化学习的县(区)级体校,未实现 “两纳入”的不得参加认定工作。

第七条  不承担义务教育教学的县(区)级体校,不能很好地解决运动员就近进行文化课学习的不得参加认定工作。  

第八条  县(区)级体校与普通中小学实行体教结合,训练工作必须由少儿体校指派专职教练员到普校进行有效的训练工作(每天训练1小时,双休日训练2小时,每周训练不少于7小时,每年训练不少于220天);或是运动员每天到少体校训练1小时,双休日每天训练2小时,否则不得参加认定工作(如果仅简单的将各项目布局在普校,由普校体育教师指导训练的体校不得参加认定工作)。

第九条  各申报体校应当符合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5号令《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开设项目不少于4个(陕西省重点发展项目不少于3个),常年在校训练人数不少于100人。

第十条  县(区)级体校运动员输送必须得满30分,方可作为备选学校进行申报;申报的“示范体校”,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应当具有组织机构代码。

第十一条  各市体育行政部门每两年对本辖区内体校进行初步评审认定,并于评审认定当年9月底将初评情况报省体育局。

第十二条  省体育局组织相关专家和业务工作人员对初评合格的县(区)级体校进行复评检查认定。复评检查认定合格的体校,陕西省体育局予以认定。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凡经复评检查达到“示范体校”认定条件并经公示没有异议的体校,陕西省体育局统一命名为“2018—2019年度陕西省县(区)级示范体校”。

第十五条  凡被认定为“示范体校”的体校,省体育局每年给予20万元,市体育局按照不少于10万元的配套资金标准予以扶持。

第十六条  省、市体育局给予的扶持资金可用于“示范体校”学校改善教学、训练、科研、运动员餐厅等条件的改善,也可用于支付临聘教练员、临聘教师工资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受到经费扶持的体校,每年12月底前须将年度工作总结和经费使用情况报省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