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建设】《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热点内容解读

1.建设诚信社会需要宣传和教育,在《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中对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诚信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等部门以及各类学校、培训机构应当将诚信教育和信用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有关单位应当结合精神文明创建、选优评先、道德模范评选等活动,树立诚信典范,开展信用建设示范城市、示范县(区)、示范乡镇(街道)、示范园区、示范村(社区)、示范街区、示范企业等创建活动,推广信用建设、信用管理和信用惠民等方面的创新经验。

鼓励、支持各类媒体加强诚信宣传和舆论监督,弘扬诚信文化,宣传和推广诚信典型、诚信事迹,曝光失信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2.什么样的信用信息是公开的共享的?哪些信用信息是不公开或者需要授权的?

答: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信用信息,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社会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其中,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称为公共信用信息, 其他信用信息统称为非公共信用信息。

《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共信用信息依法通过公开公示、政务共享、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

非公共信用信息除依法公开外,也可以通过信用主体主动公布或者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

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的目录制管理规定

公共信用信息包含14类

(一)登记注册基本信息;

(二)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信息;

(四)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

(五)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

(六)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七)守信激励对象名单信息;

(八)有关合同履行信息;

(九)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

(十)信用评价结果信息;

(十一)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

(十二)重点人群职业信息;

(十三)社会公益活动信息;

(十四)市场主体自愿提供的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仓储物流、知识产权、合同履约以及有关财务、经营业绩等信息。

个人的信用信息一般不予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公开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或者见义勇为等事项信息时,个人或者信用主体提出不公开其自身信息的,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尊重其意愿,不予公开。

3.此法中,对于守信行为是如何倡导和褒扬的?

答:《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守信行为的倡导和褒扬,依法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和约束,营造社会诚信环境。

《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有以下行为记录的信用主体可以列为守信激励对象:

(一)受到国家机关等组织表彰、奖励,被授予荣誉称号的;

(二)参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表现突出的;

(三)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或者行业信用评价中被评定为最高信用等级的;

(四)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可以列为守信激励对象的行为。

守信激励对象的具体评定办法和标准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八条也规定:守信激励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从下列范围内依法确定:

(一)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予以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

(二)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级;

(三)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予以减免保证金;

(四)在行政检查中简化检查方式;

(五)在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予以重点支持。

(六)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守信激励措施清单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

4.守信有表彰,那失信就有处罚,哪些行为是失信行为?将怎样惩戒?

答:《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以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

(二)生效的仲裁文书;

(三)生效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

(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文书。

《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认定严重失信行为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严重失信行为,国家有认定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国家没有认定标准的,具体认定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有关部门会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信用主体被认定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由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统一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应当明确失信惩戒的具体事项、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实施手段、实施主体、实施期限等内容,并限制在下列范围: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相关便利;

(二)在财政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中,作出相应限制;

(三)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公共资源交易;

(四)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加强监管;

(五)限制参与表彰奖励,取消参加选优评先资格;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5.对于守信激励对象和失信惩戒对象的认定是什么流程,如果对将要认定的人有异议该怎么办?

答:《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相关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对象,并及时报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对拟认定为守信激励对象的,认定机关应当在认定前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认定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认定机关提出异议申请。异议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认定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核查处理。

对拟认定为失信惩戒对象的,认定机关应当在认定前将认定依据、理由和异议申请途径等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认定机关提出异议申请。异议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认定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核查处理。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不断发展,面对社会诚信和信用体系建设的新要求、新问题,《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的出台,对完善我省社会信用法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具有重要的意义。